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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某
曹德立(北京纪凯律师事务所)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桂斌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范小东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小东,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办公室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齐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8.5元,减半收取9404元,由原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8.5元,减半收取9404元,由原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朱颖
审判员:孙长青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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