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曹德立(北京纪凯律师事务所)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桂斌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范小东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战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小东,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该公司办公室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涞源锌钼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涞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齐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8.5元,减半收取9404元,由原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8.5元,减半收取9404元,由原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保云
审判员:朱颖
审判员:孙长青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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