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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严红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晓勇,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红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严红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德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红军、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严红军、李某某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该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严红军、李某某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过高,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红军、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德有

书记员:张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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