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亚彬
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马某
胡某某
原告齐亚彬。
委托代理人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成年。
被告胡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亚彬与被告马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亚彬撤回对被告马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交纳2458元,由原告齐亚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亚彬撤回对被告马某、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交纳2458元,由原告齐亚彬负担。
审判长:樊全勇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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