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高阳县建永毛巾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情,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伟,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孙书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润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慧卿、被告孙书情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高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高公交字[2015]第2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5年8月18日11时40分许,原告齐某某的丈夫张龙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莘桥村振兴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街与旺春胡同交叉路口时,与沿旺春胡同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孙书情所骑大安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龙、被告孙书情、原告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无现场);认定张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书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齐某某在高阳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门诊费276元,住院费2915.72元,提交住院病历、收费单据、诊断证明。原告出院后,于2015年9月5日在高阳县莘桥村卫生所治疗,支出治疗费457元,提交高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签证实。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5499元,提交高阳县建永毛巾厂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表,证实其月平均工资3235元,住院6天,在家休养6周,共计51天;主张护理费1172元,护理人员张龙月平均工资2963元,计算6天;护理人员靳伯杏,月平均工资2900元,计算6天,提交高阳县建永毛巾厂营业执照、高阳县富海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表,主张交通费290元,提供出租车票29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90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孙书情质证意见,对营养费不认可,没有医生的签字,印章不真实;对误工费不认可,毛巾厂是我们村的个体企业,染厂8.20已经放假了,9.6开的工,原告9.6已经开始上班了,提交厂里放假的证明一份,误工费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就得按每天42元的标准计算。对护理费不认可,原告的伤情不用二人护理,原告需要提供正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就按每天42元的标准计算,认可住院6天。原告卫生所的证明应出示每日的用药清单,且系出院十天后开的单据,与本案无关。原告不是每天来回,交通费用过高。事故认定书确实有错误,我方是电动三轮车,不是三轮摩托车,不能上牌照,不能交交强险,事故没有对原告造成伤残,故涉及不到精神损失费。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事故责任已经确认,张龙与孙书情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确定为7:3,确认被告孙书情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车。
以上事实由书证、鉴定意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书情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齐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高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确定后,本院已经对民事责任承担比例确定为7:3,故被告孙书情对原告齐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因被告孙书情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范畴,本院对原告齐某某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齐某某在高阳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门诊费276元,住院费2915.72元,提交住院病历、收费单据、诊断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定期复查,其在高阳县莘桥村卫生所治疗支出的费用及提交的高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签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不具客观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有诊断证明证实,原告提交高阳县建永毛巾厂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工资表,证实其月平均工资3235元,住院6天,本院予以采信,但误工期限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误工期限应计算15天,共计21天,误工费为2264.5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医嘱中未证实其需要二人护理,护理费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6天,计526.77元(32045元/年÷365天×6天),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以100元为宜,原告损伤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齐某某的损失为7282.99元,由被告孙书情赔偿2184.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孙书情赔偿原告齐某某2184.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齐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41元,被告孙书情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润清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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