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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李某平等与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等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宅北乡会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会军,经理,身份证号xxxx
被告郑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齐某某、李某平与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口矿业公司)、郑会军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郑会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二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订立《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合作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工程地点,石家庄市平山县会口东沟;合同范围和内容,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以采矿坐标为准。甲方的权利义务是1、甲方负责土地、乙方负责盖房、产权归甲方……2、甲方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另行设计和审批竖井一座,三个月交付乙方……4、甲方必须保障乙方开挖该矿产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当地工商、国土、税务、安监、公安部门的合作,积极协调村民关系,为乙方施工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5、甲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再与其他人合作开采矿区内的采矿工程,也不得对矿权进行转让。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乙方的权利义务是2、乙方负责从矿山产出和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部投资,其中包括出资购买采矿设备、投资建设井巷前期工程、承担采矿生产的费用,乙方投入的设备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投资,甲方不予返还。4、合作开采:乙方生产矿石后,甲方按毛利占50%,如所产的矿石低于160元,甲方得70元整每吨,双方协商解决。特别约定:乙方同意付甲方安全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结束时一次性退还安全保证金给乙方。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交付被告郑会军合同约定的安全保证金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投资盖了工人住的居住用房和办公室、镑房,购置了扒轧机、三轮车两台、铲车一台、空压机两台、钻机四台、鼓风机一组、大型水泵四台、发电机组一组及修建了配电室及配电设施。开始掘进矿洞、巷道,开始开采。由于二被告与会口村村民存在纠纷,二原告在经营期间村民堵道,铁矿石无法运出,导致原告方停工,2014年10月份后没有再进行开采。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合作协议书》、安全保证金收据、磅单、保险发票、设备购买收据、农行转账记录、照片、证人出庭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合作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被告原因与本地村民发生纠纷,导致原告不能继续开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与被告会口矿业公司解除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合作协议书》特别约定:乙方同意付甲方安全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结束时一次性退还安全保证金给乙方,故本协议解除后,二被告应退还原告安全保证金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关于原告所诉的损失300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间,原告方负责从矿山产出和整个生产过程的全部投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齐某某、李某平与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会口铁矿合作协议书》;
二、二被告石家庄市会口矿业有限公司、郑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齐某某、李某平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至日);
三、驳回原告齐某某、李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长  王树平 审判员  刘 洁 审判员  崔国燕

书记员: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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