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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川,男,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马头山村。
法定代表人:郑广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永,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丙新

书记员:韩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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