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华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3元,减半收取257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3元,减半收取257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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