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鼎鸿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静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康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利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琪,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鸿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鼎鸿公司)诉被告向利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传票传唤原告鼎鸿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9时15分到庭,但原告鼎鸿公司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鼎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鼎鸿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鼎鸿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