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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辛国礼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黑龙江龙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邓久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辛国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审被告:董庆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审被告:奚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被告:奚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审原告黑龙江龙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辛国礼、董庆侠、奚彬彬、奚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0184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车忠伟
审判员 赵洪雁
审判员 赵越超

书记员: 马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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