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利民(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周奇
周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泉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周奇、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郭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