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
刘晓伟
张文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星光蔬菜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张书豪(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岳守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文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星光蔬菜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光小区和民委。
法定代表人:刘含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豪,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吉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富公路便道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星光蔬菜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吉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庆华
审判员:付峰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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