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毕振东,主任被申请人于宝国,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被申请人于某某,男,53岁,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申请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账号62172309070010×××××的存款8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鸡西市××支行,账号62172309070010×××××的存款83,000.00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2、对申请人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的高某某所有的位于鸡冠区红军办,房权证号鸡冠房字第S2006×××××号楼房一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扣押、查封期间不允许出售、租赁、转让、赠与等财产处分和所有权转移一切行为。案件申请费850元,由案件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邢明武
书记员: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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