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松,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忠,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卓越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106室。法定代表人:黄武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卫平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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