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梦娜
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王璟
王赛红(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1号帝景园小区12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鼎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娜,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3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史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璟,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赛红,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娜、张晓玲诉被上诉人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璟、王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锐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宏天公司签定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锐信公司接受宏天公司委托为宏天公司开发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帝景园工程提供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宏天公司应及时为锐信公司提供造价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对锐信公司派出的有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按约定书规定,足额支付审计费用;锐信公司收到全部峻工结算审计资料后,50天内出具与各施工单位落实后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4份,锐信公司逾期提供前述报告书的,每逾期一日,应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宏天公司支付违约金;锐信公司应收本约定事项的费用,按照锐信公司实际参加本项目的各级职别工作人员花费时间及黑价联字(2008)54号文件计费标准确定本项目收费率为送审额千分之一点三及审减额的百分之二点六合计征收,审减额以最终与各项目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同意的工程造价总额为准;合同签订后付锐信公司30000元作为定金,待锐信公司人员按计划展开工作后,并将项目2010年8月前的月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后,提交审计数据书面资料后,支付锐信公司送审额取费部分的50000元,在锐信公司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提交竣工结算审计数据书面资料后,结清送审额取费部分的余下费用,审减部分的费用按收费标准及最终与各施工单位确定数额进行计算,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一次性支付。2013年9月12日,甲方为宏天公司与乙方为锐信公司达成的《帝景园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协议》体现,“1、双方确认审计费857200元(其中送审部分审计费152600元,审减部分计费704600元),包括全部送审及审减、并考虑到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及相关工程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同意最终结算总额为280000元(今后再无遗漏及补充),2、截止2013年9月12日是,宏天公司支付审计单位审计费130000元,本次结算后尚需支付锐信公司150000元,3、此协议签字盖章后,锐信公司提供全额发票,宏天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150000元”。该协议书加盖有宏天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温鼎盛签字,但锐信公司未加盖公章,也无该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双方约定的工程审计部分共分为三个区,现锐信公司提供三个区的工程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汇总表,但仅有一区同时附有施工方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认可的一区施工结算确认书。另查明,原告(反诉被告)锐信公司同被告(反诉原告)宏天公司提供的帝景园工程三个区的送审额、审减额分别为43432642.09元、37348256.46元;47310072.11元、32501215.4元;26648998.95元、20439942.93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协议有效。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双鸭山帝景园一区、二区、三区工程审核报告没有超出其审核质证范围。二区、三区工程审核报告虽未经施工方确认,但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2.0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协议有效。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双鸭山帝景园一区、二区、三区工程审核报告没有超出其审核质证范围。二区、三区工程审核报告虽未经施工方确认,但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2.0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晓琪
审判员:王永春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