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常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浩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黑龙江省圣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浩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圣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鑫能源矿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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