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组织机构代码77787312-6。
法定代表人朴春植,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曼斯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059505-8。
法定代表人李杨,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丕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永 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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