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艳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峰,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北二道街(经营场所友谊县红兴隆局直)。法定代表人:王工一,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祝兆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宝山区农民,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黑龙江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金某、被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祝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7.2元,减半收取6308.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王晓亮
书记员:边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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