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金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兴州,职务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亮,职务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全,职务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金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金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81.00元减半收取12791.00元由原告黑龙江金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郁向阳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于丽娟
书记员:张珺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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