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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向前(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李敬荣(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升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树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前,系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赵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敬荣,系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宝徐
审判员:魏晓光
审判员:潘俊峰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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