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迟元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新阳街。法定代表人:周秀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宣林,男,该公司职工。
金地园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严重违法,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饶河县基督教堂,原判判令金地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与依据错误;2.案涉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不存在恶意拖欠;3.原判解除双方签订的《新建基督教堂补充协议》错误。东疆公司提交意见称,金地园公司申请再审期限已超过6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饶河县东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地园公司主张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判判令金地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与依据错误的问题。根据《新建基督教堂补充协议》载明,案涉工程发包人为金地园公司,并非饶河县基督教堂;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已付的65万元案涉工程款系金地园公司实际支付,金地园公司已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明了案涉工程发包主体系金地园公司,故原判认定金地园公司为发包人,并判令金地园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金地园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金地园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金地园公司虽提交了黑龙江省旭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饶河岛新建基督教堂主体存在的问题》,但东疆公司反驳未收到该文件,且金地园公司未提供已向东疆公司送达该文件的相关证据;金地园公司提交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基督教堂楼房工程质量鉴定书》,因该鉴定系金地园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东疆公司又提出异议,且该鉴定书出具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早于2016年1月6日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的时间,故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金地园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判解除双方签订的《新建基督教堂补充协议》错误的问题。双方就价款支付问题在《新建基督教堂补充协议》第九项已有明确约定,2016年1月6日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并委托黑龙江省逸锟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黑逸咨[2016]第1号《关于饶河县基督教堂(主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视为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金地园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判解除《新建基督教堂补充协议》并无不当。故金地园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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