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金品格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洪福,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被上诉人赵某某在1999年原望奎县纺织厂在宏达小区动迁时,按照县里的指令,将被上诉人安置到本单位闲置的四间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食杂店生意。这种安置行为,属于因行政指令调整处分单位房产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占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综上,黑龙江金品格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孙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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