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查某某农场
申请人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某某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某某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该农场场长。
申请人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宇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某某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案件情况紧急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查某某农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予以冻结。
担保人黑龙江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峰、何英自愿用位于九三分局局直十二区4栋(建筑面积8514.46㎡,产权证号为九三房权证局直字第××号)的8层商住楼进行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邦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1300万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邦宇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邦宇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长:刘宏业
审判员:叶长青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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