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
程丽欣
张艳林
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吕鑫(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头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丽欣。
委托代理人张艳林。
被告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烟台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以冬。
委托代理人吕鑫,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原告黑龙江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赵闰雪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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