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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达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雁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达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综合楼2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颖,女,黑龙江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雁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成高子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郑雁重,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达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雁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在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6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在六十天内双方协商无果,可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 辉 代理审判员  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吴振金

书记员: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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