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澜,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主要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安市龙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庞海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第三人宁安市龙某木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20元,减半收取计7910元,由原告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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