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建设西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杜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彦波,该行职工。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虎林市。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虎林市。被告:王长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陶生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被告:伊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虎林市。

虎林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324512.38元(其中本金218000元,至2017年9月25日利息106512.38元),并给付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2.被告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中,虎林商业银行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某某给付借款本金218000元,利息106512.38元(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本息合计324512.38元,并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本金218000元、逾期月利率12.61‰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方某某在虎林商业银行借款220000元,期内利率8.4075‰,逾期利率上浮50%,约定偿还日期为2015年3月1日,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方某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未作答辩。虎林商业银行提交的证据如下:1、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就借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2、借款凭证及贷款还款凭证各2份,证明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3日,因方某某种地需要向虎林商业银行申请借款220000元,与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双方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贷款人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月利率为8.407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逾期月利率为12.61‰,同时约定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1日,现已逾期。2017年6月29日,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
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商业银行)与被告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林商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宋某某、陶生库、伊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王长友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虎林商业银行借款,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方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方某某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予扣除。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借款人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权利。综上所述,虎林商业银行要求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000元,利息106512.38元(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本息合计324512.38元;并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本金218000元、逾期月利率12.61‰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某某、宋某某、王长友、陶生库、伊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