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鸽子洞。
法定代表人:孙明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植,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本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蓝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绥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黑龙江北大荒蓝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庭审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15,61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龙江蓝某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张滢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