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系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肇州县。
2017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给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8日,新福乡乐园村东太平山屯农民李某某以五户联保形式通过王某某在新福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以给李某某倒贷形式进行还款,至2010年3月29日王某某擅自将贷款数额增加至2万元,去除李某某贷款本息13400.00元,剩余6600.00元被王某某使用。2011年3月29日,王某某以给李某某还贷为由,冒用李某某妻子刘某某之名贷款20000.00元被其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给付此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有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确认,该判决已经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对该诉讼标的予以追赃追缴,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生
书记员:张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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