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美岸栖小区8号楼2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晶晔,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岗市新华农垦社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桂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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