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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美岸栖小区8号楼2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晶晔,��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为,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准许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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