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大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孟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大小、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兴江
审判员 盖兆斌
审判员 李国平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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