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饶某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宝华,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该场司法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某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 民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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