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通江路中段门诊东侧44号。法定代表人:张鑫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通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通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