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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何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旭昇(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中心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饭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昇,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民,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上诉人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上诉人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9.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4964.5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上诉人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9.00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4964.5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卫中
审判员:鲁民
审判员: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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