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尖山石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经营者:赵荣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被告林某某(系田某某妻子),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尖山石场与被告田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尖山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尖山石场负担。
审判员 白春生
书记员:王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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