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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丽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英,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某县宝某镇客运街26号。
负责人:张俊杰,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四线车终点建设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经理,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73号。身份证号码:2308271968********。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宝某分公司、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宝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伟霞

书记员: 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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