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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奇尔沁米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李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奇尔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红旗岭农场B区01委023栋034号。法定代表人:黄清,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云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奇尔沁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尔沁公司)、原审被告李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举示了新证据,由此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疆鹰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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