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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春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涛(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03XXXX),注册登记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西公安街88号,现无固定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春雨(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春雨于2015年12月24日以原告黑龙江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张春雨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春雨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张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张春雨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春雨负担。

审判长:张绍春
审判员:师圣博
审判员:刘春红

书记员: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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