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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神舟亚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汽汽车专卖行与哈尔滨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广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神舟亚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韩福财(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
任志
李艳杰
哈尔滨广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周大胜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神舟亚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慕向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福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一汽汽车专卖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慕向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福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广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蔚,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胜,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诉人黑龙江神舟亚某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神舟公司)、哈尔滨一汽汽车专卖行(下称一汽专卖行)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地毯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广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黑检民抗(2013)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黑监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楠楠、李环宇出庭。神舟公司法定代表人慕向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福财,一汽专卖行法定代表人慕向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福财,地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李艳杰,广辰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大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贾向莹


审判长:全克滨
审判员:王革滨
审判员:李雪松

书记员:贾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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