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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门农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门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建胜,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利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邹士双,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门农场第四管理区主任。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邹士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8元,减半收取7344元,由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8元,减半收取7344元,由黑龙江省北安农垦龙门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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