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文秀,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立波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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