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恒分,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珠,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慧,男。
委托代理人付立刚,系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恒分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恒分、委托代理人王明珠、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志慧、付立刚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甲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 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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