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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信恒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恒分,男。
委托代理人王明珠,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铁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慧,男。
委托代理人付立刚,系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恒分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河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恒分、委托代理人王明珠、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志慧、付立刚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甲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 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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