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疆昊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敬,职务总经理。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疆昊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疆昊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疆昊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疆昊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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