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组织机构代码33334645-6。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民,系鸡西农商银行滴道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翠霞,系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朱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滴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朱彩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明 代理审判员 温兴国 代理审判员 张洪霞
书记员: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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