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盛景九号工程商服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双,自然概况不祥,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香榭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诉被告张某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人的送达地址未能找到被告人张某双。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经本院示明,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故原告所诉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彪
代理审判员 王庆娟
人民陪审员 王英霞
书记员: 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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