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尹东升,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嬿,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与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不属于减、缓、免交诉讼费主体范围,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经催缴,其至今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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