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反诉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书记员:任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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