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振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庞亮,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刘青春,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张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亮、刘青春、张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 人民陪审员 郭宏岩
书记员:任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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