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陆陆通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佳抚路综合服务小区14号楼一层五号。法定代表人:刘序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龙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陆陆通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0元,减半收取407.00元,由上诉人刘某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继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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