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
田文彬
杨忠明
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复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文彬,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杨忠明,住绥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文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5.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5.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再民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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